其中2020年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1.5%、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0%、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5.3%、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6%。
消納責任權重履行方式有三種:
(1)購買或自發(fā)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
(2)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3)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4、省能源局對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獨立售電公司、增量配電項目公司和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原則上按未完成消納量占應承擔消納量的比例限制其下一年代理用戶用電量。
《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引入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需求的市場化用戶、售電公司、集中式風電和光伏企業(yè)開展交易??稍偕茉措娏灰撞捎脙r差模式簽訂年度雙邊協(xié)商合同,用戶側可自主選擇參加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和中長期電能量市場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合同優(yōu)先結算。在年度雙邊協(xié)商交易的基礎上,研究增加月度雙邊協(xié)商、月度掛牌等交易品種。
條件具備時,研究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現(xiàn)貨市場交易。
詳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