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zhí)行。
補充說明
對于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與管理方面來說存在著很多的相同地方,然而也有一定的區(qū)別,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有哪些不同?
他們的共同點符合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國務院發(fā)布的這方面的管理條例來看,這兩個稅款都是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征收,征收的稅額要從規(guī)定量的征收稅額中進行相應的規(guī)定,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
然而,這兩個稅目也有一定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了定義的不同,征收范圍不同、納稅人不同、計稅依據不同、單位稅額不同、特點不同這幾個方面。如果從征收范圍來看,主要的不同體現在耕地占用稅是以全國的范圍內進行的,所以在改變了耕地用途的情況下,必須要征收的一項稅目,耕地占用稅都是一次性的進行征收,征收過以后就不再進行征收。相對土地使用稅來說,這是城市、縣城或是經過建設的鎮(zhèn)以及工礦區(qū)范圍內進行征收,這種稅目是使用土地行為的一種稅費。土地使用稅可以按年來進行計算,還可以分期進行交納。新的土地使用稅在征用的過程中,是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才開始進行繳納的一種稅費,主要是因為占用了耕地必須要繳納的占用稅。如果是非耕地的征用費,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批準,從批準之日起的次月來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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