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查明,2010年4月,浙江商人趙浩川經(jīng)過一番考察后,認為太陽能電子產(chǎn)業(yè)前景廣闊,于是以228萬元的價格收購位于萬年縣城工業(yè)園區(qū)一企業(yè)江西省博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在萬年縣工商局注冊,法定代表人鄭鎮(zhèn)榮,注冊資金1000萬,首次出資額200萬。經(jīng)營范圍:太陽能電池組件、太陽能燈具等。2009年11月10日經(jīng)萬年縣國稅局暫定為一般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361129696053564,至案發(fā)時尚未取得出口退稅資格。因資金短缺被告人趙浩川向對方出具了欠條,隨后宋滿開(在逃)用趙浩川身份證的復印件到工商部門將江西博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趙浩川。為了盡快還清欠款,被告人趙浩川在宋滿開的提示下便想采用虛假報關出口貨物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并對宋滿開許諾將分配給其利潤,宋滿開亦表示贊同。之后由被告人趙浩川通過烏克蘭人史蒂文將巖棉板運至江西省博盈科技有限公司,再用巖棉板冒充太陽能電池組件報關出口。由宋滿開負責卸貨、裝貨和應付國稅人員驗貨。
被告單位江西省博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用出口退稅率5%的巖棉板冒充出口退稅率17%的太陽能電池組件報關出口了2批貨物,其中2010年6月2日,報關出口數(shù)量300箱,貨到阿聯(lián)酋,價值1875000美元,計人民幣12713037元,已報關離境,但未辦理國家出口退稅;2010年9月8日,報關出口數(shù)量296箱,價值2086800美元,計人民幣14149101元。這批貨物經(jīng)寧波海關開箱查驗,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實為價值10萬元的巖棉板后被扣押。經(jīng)查,被告單位博盈公司自2010年7月至11月,其期末留底稅額為2007551.82元,其可騙取出口退稅額為該期末留底稅款。2013年9月5日萬年縣公安局依法將趙浩川執(zhí)行逮捕。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江西省博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趙浩川伙同他人采取虛假報關,用出口退稅率為5%的巖棉板冒充出口退稅率為17%價值為3,961,800美元的太陽能電池組件報關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可達2,007,551.82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且屬共同犯罪。鑒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趙浩川雖然已經(jīng)著手實施了虛假報關,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未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趙浩川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能積極繳納罰金,此外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系初犯,歸案后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