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因為我國嚴格的招投標、資質等法規(guī)要求,新能源項目建設工程合同經常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無效”;而常規(guī)合同無效的后果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情況并不能簡單的套用,更是需要考慮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發(fā)電收入損失、電價下調以及合同目的等因素。本文通過甘肅省高院的一則案例(2019)甘民終622號,給您“以案說法”。
一、案情簡介
2012年8月1日,GS公司(發(fā)包人)與XJ公司(承包人)未經招標簽訂《分布式光伏發(fā)電與升壓站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EPC總承包合同”,總容量50兆瓦),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2年11月30日,質量標準為工程質量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及規(guī)范要求,合同價款為19950萬元(固定總價)。
此后因工期拖延,項目未在補貼退坡時間節(jié)點前建設并網,無法享受1元/kwh上網電價。發(fā)包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承包人發(fā)函要求解除EPC總承包合同。至合同解除時,項目僅完成部分工程建設,發(fā)包人共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款共計697萬元。因雙方無法就已完工程結算、移交等達成一致意見,發(fā)包人起訴要求承包人返還已支付的全部工程價款,并賠償一年電費損失800萬元。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本項目已完成工程量為822萬元。
二、裁判觀點
因案涉新能源項目屬于法定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雙方簽訂的EPC總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且經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檢測,已完工程存在部分質量不合格的問題。
一審法院將發(fā)包人已支付的697萬元工程款及項目已完工程量投入認定為因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同時認為,發(fā)包人對案涉工程項目必須經招投標應當是明知的,其應當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60%),承包人對合同無效承擔次要責任(40%)。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就已支付的697萬元工程款承包人在承擔責任范圍內(40%)部分退還;此外,發(fā)包人還應賠償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822萬元的60%(即493萬元),對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賠償一年電費損失800萬元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形成的訴訟,承包人應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承擔全部過錯責任,合同的無效與案涉工程的質量問題并無因果關系。二審法院據(jù)此認定發(fā)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系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判決承包人全額賠償697萬元。此外,二審法院還認定由于光伏行業(yè)出臺了新的政策標準,如發(fā)包人僅能主張修復并扣減工程款,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認定已完工程因無修復必要不能適用折價補償原則。
三、案例評析
(一)合同無效責任和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責任的區(qū)分
《民法典》第793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可見,工程質量合格為折價補償?shù)那疤?。在工程質量不合格,司法機關認定沒有修復必要的情況下,需要按照《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原則來認定。即使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只要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折價補償”的權利。故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完全在于承包人,合同的無效與案涉工程的質量問題也沒有因果關系。
在本案中,已完成工程量822萬元的司法鑒定沒有實際意義-主要是因為沒有“折價補償”適用的問題;進一步的,法院認定發(fā)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697萬元為損失,根據(jù)過錯責任,認定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無效后“發(fā)電收入”損失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1551號”裁定書中認為,合同無效后“所賠償?shù)膿p失限于信賴利益,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 據(jù)此,有過錯方應賠償?shù)膿p失限于信賴利益,并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而發(fā)包人舉證主張的800萬元電價損失屬于如承包人按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后其能獲得的發(fā)電收益部分,故兩審法院均未支持該訴請。
(三)“合同目的”的解釋
有補貼新能源項目的電價實施退坡制度。以光伏項目為例,如果未能按時(例如630)并網發(fā)電,會導致項目上網電價退坡。電價“退坡”可否被認為屬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發(fā)改部門對于項目電價退坡的意見,并且指出了“但因此間國家就光伏發(fā)電產業(yè)出臺了新的相關標準及政策,致使該工程即使按締約時約定標準完成修復亦不能滿足現(xiàn)行規(guī)范的要求”,雖沒有明確解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但也從結果上暗含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理解。
原標題:新能源項目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果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