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甘肅省風力發(fā)電項目建設用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jié)約集約利用土地規(guī)定》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基本規(guī)定
(一)風電場工程項目建設,應根據風電行業(yè)發(fā)展需要,在綜合考慮風能資源、場址、電力市場、接入系統和資金籌措能力等建設條件的同時,體現科學合理和節(jié)約集約用地原則。
(二)風電機組應充分利用風能資源、地形地質,合理進行布置。在滿足安全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做到節(jié)約集約用地。
(三)風電場工程項目建設在技術、經濟成熟的條件下,應優(yōu)先采用單機容量大的風電機組,做到節(jié)約集約用地。
(四)分期建設的風電場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應統籌規(guī)劃、分期征用。近期建設用地應適當集中,預留遠期建設所需的升壓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應從嚴控制。
(五)項目建設施工道路應盡可能利用既有道路,或與運行期檢修道路相結合。
二、用地指標
1.風電機組及機組變電站用地指標
1.1風電機組用地為永久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按風電機組基礎底板外輪廓尺寸計算。風電機組建設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1—1、表1—2的規(guī)定。基本指標適合于風電機組選型為IECⅡ類及以下,地形條件平坦,基礎形式為擴展基礎、樁基礎(混凝土灌注樁、預制混凝土樁),地震設防烈度小于8度的風電場工程。
2.機組變電站用地指標
2.1機組變電站用地為永久用地,用地指標按基礎外輪廓尺寸計算。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1—3、表1—4規(guī)定?;局笜诉m用于歐式箱式變電站。
2.2由于美式箱式變電站較歐式箱式變電站尺寸小50%左右,因此用地指標乘以系數0.5。
3.升壓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
3.1升壓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為永久用地。用地面積按圍墻外1米的外輪廓尺寸計算。
3.2升壓變電站用地包括生產建筑用地和輔助生產建筑用地。生產建筑用地包括升壓設備、變配電設備、升壓站控制室用地(升壓設備控制、變配電設備控制、其他設備控制);輔助生產建筑用地包括安全衛(wèi)生監(jiān)測站、備品備件庫房、消防設備間、水泵房、主變壓器事故油池、油庫、消防水池、電纜廊道、道路、綠化等用地。運行管理中心用地包括生產建筑及輔助生產建筑用地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生產建筑及輔助生產建筑用地包括風電場中控室、計算機室、通信室、辦公室、會議室、車庫、停車場、道路、綠化等設施用地;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包括職工宿舍、食堂、活動中心等設施用地。
3.3風電場66kV升壓變電站用地指標適用于出線規(guī)模為1回或2回。110kV、220kV、330kV變電站用地指標適用于出線規(guī)模為1回,出線形式為架空線路或電纜敷設。主變壓器與配電裝置設備布置格局包含了戶內和戶外2種方式。升壓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1—5至表1—8的規(guī)定。
3.4風電場35kV升壓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可參考66kV升壓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執(zhí)行。
注:1.當主變壓器及配電裝置為戶內布置時,應適當扣減升壓變電站用地定額標準。
2.當運行管理中心與所在城鎮(zhèn)距離小于10km時,不單獨設置生活服務設施,扣減運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面積。
注:1.當110kV配電裝置為戶內布置時,應適當扣減升壓變電站用地定額標準。
2.當運行管理中心與所在城鎮(zhèn)距離小于10km時,不單獨設置生活服務設施,扣減運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面積。
注:1.當220kV配電裝置為戶內布置時,應適當扣減升壓變電站用地定額標準。
2.當運行管理中心與所在城鎮(zhèn)距離小于10km時,不單獨設置生活服務設施,扣減運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面積。
注:1.當330kV配電裝置為戶內布置時,應適當扣減升壓變電站用地定額標準。
2.當運行管理中心與所在城鎮(zhèn)距離小于10km時,不單獨設置生活服務設施,扣減運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面積。
3.5不同區(qū)域的風電場工程項目,升壓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可按照表1—9中區(qū)域調整系數對用地指標進行調整。
4.儲能電站用地指標
4.1新能源場站配套儲能電站用地為永久用地。用地面積按圍墻外1米的外輪廓尺寸計算。
4.2新能源場站配套儲能電站按照150㎡—200㎡/MWh確定用地指標,用地面積不應超過表1—10的規(guī)定。
4.3單獨儲能電站用地為永久用地。用地面積按圍墻外1米的外輪廓尺寸計算。
注:以200MW規(guī)模為例,用地指標按130㎡/MWh。
5.交通工程用地指標
5.1風電場交通工程用地范圍包括路面、路肩、排水設施、擋墻用地,主要有對外交通道路和場內交通道路。場內交通道路包括運行期檢修道路和施工期施工道路。
5.2對直接利用或改建場內已有道路的,不再計算用地面積,對擴建道路可按增加的寬度計算用地面積。
5.3交通工程用地分為永久用地和臨時用地。對外交通道路和運行期檢修道路用地為永久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為臨時用地。
5.4對外交通道路路基寬度宜采用6.5米。運行期檢修道路路基寬度宜采用4.5米。施工期施工道路路基寬度由施工期所選用的起重設備類型及型號確定。
5.5運行期檢修道路與施工期施工道路結合使用時,用地面積不重復計算。交通工程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1—12的規(guī)定。
原標題:甘肅:新能源場站配套儲能電站按照150㎡-200㎡/MWh確定用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