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目前耕地占用稅的征收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根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guī)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qū)(以縣級行政區(qū)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二、征收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隨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稅額進行了明確: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