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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3年!虛擬電廠、儲能等新型市場主體參與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guī)則
日期:2021-11-26   [復制鏈接]
責任編輯: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評論(0)[訂閱到郵箱]
為發(fā)揮儲能裝置、電動汽車充電樁及負荷側各類可調節(jié)資源的調節(jié)作用,適應高比例清潔能源并網運行需要,華中能源監(jiān)管局會同河南、湖南能源監(jiān)管辦組織制定了《新型市場主體參與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guī)則(試行)》。華中區(qū)域內包括儲能裝置、電動汽車(充電樁)、虛擬電廠及負荷側各類可調節(jié)資源在內的新型市場主體,可根據該市場規(guī)則通過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從相關省間電能量交易中獲取價差。這種收益模式為國內首創(chuàng)。
新型市場主體參與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guī)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發(fā)揮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在挖掘各類電網運行調節(jié)資源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儲能裝置、電動汽車充電樁及負荷側各類可調節(jié)資源參與電網運行調節(jié)和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長效機制,促進電力系統(tǒng)安全、經濟、高效運行,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積極推進跨省跨區(qū)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能綜監(jiān)管〔2014〕456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fā)監(jiān)管〔2017〕67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提升電力系統(tǒng)調節(jié)能力的指導意見》(發(fā)改能源〔2018〕364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

第三條新型市場主體可以是獨立運營商,以儲能裝置(不含抽水蓄能)、電動汽車充電樁及其它負荷側可調節(jié)資源獨立參與市場;也可以是負荷聚合商,通過聚合方式(虛擬電廠)代理相關資源參與市場。允許聚合商以分省聚合資源的方式參與市場。

第四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華中區(qū)域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省省間開展的新型市場主體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本規(guī)則作為《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guī)則》(華中監(jiān)能市場〔2019〕248號)的補充。新型市場主體參與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根據《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guī)則》(華中監(jiān)能市場〔2019〕248號)和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五條新型市場主體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參與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日前、日內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跨省提供調峰需求響應。新型市場主體原則上應進行市場報價。初期從培育市場角度考慮,新型市場主體最大可提供調峰能力低于20兆瓦的,作為市場統(tǒng)一出清價格的接受者,優(yōu)先成交。新型市場主體優(yōu)先滿足省內調峰需求。

第六條新型市場主體可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時段為市場運行日的低谷時段(23:00-06:00)、腰荷時段(12:00-16:00)。

第二章 市場注冊與市場準入

第七條新型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承諾、注冊、公示、備案等相關手續(xù)。注冊需要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電力交易機構應在完成新型市場主體注冊后的30日內向能源監(jiān)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新型市場主體準入條件:

(一)參加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新型市場主體,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財務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或是經法人單位授權的非獨立法人主體。

(二)新型市場主體應具備執(zhí)行市場出清結果的能力,能夠響應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指令,其生產運行信息應滿足相關電力調度機構的接入要求,可實現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確保數據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三)新型市場主體應與相關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入市技術管理協(xié)議,并與相關電網企業(yè)簽訂輔助服務交易結算協(xié)議。

(四)新型市場主體獨立參與或以聚合方式參與市場可提供的單次調節(jié)容量應不小于2.5兆瓦時,最大調節(jié)功率應不小于5兆瓦。

第九條新型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參與市場運行至少6個自然月,如退出市場應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負責市場運營的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妥善處理交易相關事宜并結清參與市場產生的費用,按合同約定補償有關方面損失后退出市場。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新型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自主意愿參與市場,自行承擔市場風險。

(二)負責運行和維護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本側終端。

(三)嚴格遵守市場規(guī)則,服從調度管理和市場管理,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四)獲得市場相關信息,按照市場規(guī)則進行市場申報。

(五)根據市場出清結果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以聚合方式參與市場的,由聚合商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聚合商將市場出清結果下發(fā)至其聚合的主體,并組織執(zhí)行。

(六)負責向電力調度機構實時、準確傳送市場相關運行數據,傳送可調用的調峰資源運行信息,按要求提供相關歷史數據。以聚合方式參與市場的,由聚合商向電力調度機構傳送其聚合資源及相關個體資源的運行信息。

(七)以聚合方式參與市場的,聚合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與其聚合的主體分配市場收益。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區(qū)域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組織市場運營,依據市場規(guī)則組織市場出清;省級電力調度機構配合區(qū)域電力調度機構做好市場運營相關工作。

(二)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組織新型市場主體進行市場申報,并對新型市場主體的市場申報數據進行校核。新型市場主體納入電網統(tǒng)一調度的,按照調度關系由相應電力調度機構組織其進行市場申報;未納入電網統(tǒng)一調度的,原則上由新型市場主體所在省的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組織其進行市場申報。

(三)負責組織新型市場主體執(zhí)行交易合同。新型市場主體納入電網統(tǒng)一調度的,按照調度關系由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向其下發(fā)市場出清結果及電力計劃曲線;未納入電網統(tǒng)一調度的,原則上由新型市場主體所在省的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向其下發(fā)市場出清結果及電力計劃曲線。

(四)負責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市場出清結果、執(zhí)行情況等市場交易結算所需信息。

(五)按規(guī)定披露和提供市場信息。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市場主體交易注冊工作。

(二)負責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三)按規(guī)則分攤調峰輔助服務售出電量。

(四)按規(guī)定披露和發(fā)布市場信息。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電網企業(yè)的權利和義務:

(一)為新型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電服務,按規(guī)定收取輸電費用。

(二)作為輸電方簽訂并履行交易合同。

(三)負責提供交易結算服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市場申報與出清

第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組織新型市場主體進行市場申報。市場申報周期為日。電力調度機構可在節(jié)假日前集中組織多日的市場申報。

第十五條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市場申報。

(一)儲能主體申報次日96點基準充、放電功率曲線(兆瓦);申報次日低谷時段可提供充電容量(兆瓦時)、腰荷時段可提供充電容量(兆瓦時);按照全天96點格式申報次日低谷時段、腰荷時段可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能力(兆瓦);申報功率調節(jié)速率(兆瓦/分鐘);申報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時間范圍;申報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價格(元/兆瓦時)。

(二)電動汽車(充電樁)主體申報次日96點基準充電功率曲線(兆瓦);按照全天96點格式申報次日低谷時段、腰荷時段可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能力(兆瓦);申報功率調節(jié)速率(兆瓦/分鐘);申報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時間范圍;申報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價格(元/兆瓦時);申報參與日內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對應的調峰需求響應準備時間(分鐘)。

(三)負荷側可調節(jié)資源主體、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主體申報次日96點基準功率曲線(兆瓦);申報次日低谷時段可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電量上限(兆瓦時)、腰荷時段可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電量上限(兆瓦時);按照全天96點格式申報次日低谷時段、腰荷時段可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能力(兆瓦);申報功率調節(jié)速率(兆瓦/分鐘);申報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時間范圍;申報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價格(元/兆瓦時);申報參與日內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對應的調峰需求響應準備時間(分鐘)。

(四)新型市場主體參與日內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沿用日前的市場申報信息。

第十六條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申報的調峰輔助服務價格為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買入省對應售出電量的上網電價(元/兆瓦時)。

第十七條基準功率曲線采取“市場主體申報,調度機構核定”的方式確定。新型市場主體參照《GB/T 37016-2018電力用戶需求響應節(jié)約電力測量與驗證技術要求》計算基準功率曲線。

(一)采用日期匹配法計算新型市場主體基準功率曲線。

(二)典型日的確定分兩種情況:

1.調峰服務響應發(fā)生在工作日,選取調峰服務響應日前7天,其中需剔除非工作日、電力中斷及新型市場主體參與調峰服務響應日,剔除后不足7天的部分向前順序選取,應補足7天,從上述7天中再剔除新型市場主體日最大負荷最大、最小的兩天,剩余5天稱作典型日。

2.調峰服務響應發(fā)生在非工作日,選取調峰服務響應日前最近的3個非工作日為典型日,其中需剔除電力中斷及新型市場主體參與調峰服務響應日,剔除后不足3天的部分向前順序選取,應補足3天。

(三)基準功率計算步驟:




第十八條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市場出清:

(一)在滿足電網安全和電力平衡約束的條件下,市場參與主體(不含作為價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場主體)按照集中競價、統(tǒng)一邊際電價出清機制進行市場出清。

1.將每個時段賣方省市場主體(不含作為價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場主體)申報的省間調峰輔助服務價格從高到低排序,直至滿足該時段的調峰需求,形成邊際出清價格及中標電力,成交價格為最后中標的市場主體(不含作為價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場主體)申報電價。

2.申報價格等于邊際出清價格時,中標電力按該價格下的市場主體(不含作為價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場主體)可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能力的比例分配。當調峰供給或輸電通道能力不滿足需求時,成交價格為符合調用條件的最低申報電價。

3.多省有調峰需求時,按總需求進行出清,并將出清結果按照各省調峰需求比例分配。

(二)作為價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場主體以“出清替代”方式實現優(yōu)先成交。

1.根據作為價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場主體可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能力,對每個時段“已出清”市場主體的“出清”量,按照市場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進行替代。市場初期,被替代市場主體暫定為常規(guī)燃煤火電。

2.多個“已出清”市場主體的“出清”量對應市場報價相同時,相關市場主體按該相同市場報價下的“出清”量比例進行“出清替代”。

第十九條為確保市場運行平穩(wěn)有序,初期對新型市場主體市場申報價格設立最低限價。最低限價暫定為0.12元/千瓦時,根據市場運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新型市場主體參與日前市場流程:

(一)競價日(D-1)12:00前,新型市場主體完成次日或多日市場信息申報。

(二)競價日(D-1)16:00前,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完成對新型市場主體市場申報數據的校核。

(三)競價日(D-1)16:30前,區(qū)域電力調度機構組織市場集中出清,形成考慮安全和平衡約束的出清結果。

(四)競價日(D-1)17:00前,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新型市場主體基準功率曲線和市場出清結果,形成各新型市場主體次日電力計劃曲線,下發(fā)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新型市場主體參與日內市場流程:

(一)運行日(D)T-60分鐘前(分段交易時段起始時刻為T,下同)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買方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申報該交易段內省間調峰輔助服務需求,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賣方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本省可參與市場的調峰能力。區(qū)域電力調度機構視情況啟動市場。

(二)運行日(D)T-30分鐘前,區(qū)域電力調度機構組織市場集中出清,形成考慮安全和平衡約束的出清結果。新型市場主體在調峰需求響應準備時間內不參與市場出清。

(三)運行日(D)T-15分鐘前,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新型市場主體基準功率曲線和市場出清結果,形成各新型市場主體電力計劃曲線,并下發(fā)執(zhí)行。

第五章 交易執(zhí)行與結算

第二十二條市場出清結果通過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tǒng)、華中電網源網荷儲協(xié)同互動平臺下發(fā)至新型市場主體及相關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新型市場主體通過本側終端接收相應電力調度機構下發(fā)的市場出清結果或控制指令,進行市場響應。

第二十三條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實際響應量根據新型市場主體基準功率曲線進行計算,以相關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tǒng)、市場技術支持系統(tǒng)采集、計算數據為準。新型市場主體基準功率曲線的確定、實際響應量采集、計算相關數據源應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條新型市場主體每15分鐘時段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的貢獻量取該時段中標電量與實際響應電量兩者中的小值。

第二十五條新型市場主體實際電力曲線偏離電力調度機構下發(fā)電力曲線,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運行實際,優(yōu)先安排調度范圍內的發(fā)電機組承擔偏差部分,如仍無法執(zhí)行市場出清結果則調整相應交易,同時做好記錄備查。

第二十六條非電網原因造成新型市場主體實際電力曲線偏離電力調度機構下發(fā)曲線,如每15分鐘時段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實際響應量少于對應時段中標量的30%,則該時段新型市場主體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費用不予結算,該費用作為新型市場主體所在省的“兩個細則”或輔助服務市場補充資金。如發(fā)現新型市場主體存在虛假申報情況,從發(fā)現次日起暫停相關主體參與市場交易30天。

第二十七條省級電網企業(yè)通過簽訂輔助服務交易結算協(xié)議與新型市場主體建立輔助服務費用結算關系并開展相關結算。

第二十八條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中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的新型市場主體承擔交易相關輸電費、線損。電網輸電通道的輸電價格按國家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線損在市場交易電量結算環(huán)節(jié)按跨省交易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形成的省間交易電量視為所在省省級電網企業(yè)的外購電量,優(yōu)先結算,不影響新型市場主體相關用戶電費結算。

第三十條新型市場主體提供的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費用每15分鐘時段清算、每日統(tǒng)計。每月電網企業(yè)與新型市場主體結算市場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相關主體收支情況:

(一)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買入?。ㄒ韵潞喎Q服務買入?。┫嚓P發(fā)電企業(yè)分攤省間調峰售出電量,獲取發(fā)電收益。

收入費用=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調峰輔助服務出清電價

(二)服務買入省省級電網企業(yè)按照輸電價格1收取省間售出電量的輸電費用,向參與分攤發(fā)電企業(yè)支付相應的電費。

收入費用=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調峰輔助服務出清電價+輸電價格1)

支出費用=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調峰輔助服務出清電價

(三)區(qū)域電網企業(yè)從服務買入省省級電網企業(yè)購入省間調峰電量,向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賣出?。ㄒ韵潞喎Q服務賣出省)省級電網企業(yè)售出,按照輸電價格2收取轉送電量的輸電費用。

收入費用=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調峰輔助服務出清價格+輸電價格1+輸電價格2)

支出費用=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調峰輔助服務出清價格+輸電價格1)

(四)服務賣出省省級電網企業(yè)購入省間調峰電量,支付購電費用,并向新型市場主體支付其提供的省間調峰輔助服務費用。

支出費用=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調峰輔助服務出清價格+輸電價格1+輸電價格2)+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服務賣出省省級電網企業(yè)代理購電價格-調峰輔助服務出清價格-輸電價格1-輸電價格2)

(五)服務賣出省相關新型市場主體通過提供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獲取服務費用。

收入費用=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服務賣出省省級電網企業(yè)代理購電價格-調峰輔助服務出清價格-輸電價格1-輸電價格2)

調峰輔助服務交易電量指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貢獻量。

第三十二條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產生的售出電量按《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guī)則》(華中監(jiān)能市場〔2019〕248號)相關分攤細則進行分攤。

第六章 信息發(fā)布與報送

第三十三條電力調度機構、交易機構應通過相關市場技術支持系統(tǒng)發(fā)布市場信息。市場信息分為日交易信息、月交易信息、年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省間調峰需求、市場出清、交易結算等方面內容。每個工作日12:00前發(fā)布前日或前幾日(如遇節(jié)假日)交易信息。每月第五個工作日前發(fā)布上月交易信息,每年1月15日前發(fā)布上年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條市場出清信息:市場出清后,相關市場技術支持系統(tǒng)發(fā)布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出清結果,包含但不限于新型市場主體中標時段、中標調峰電力、中標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市場結算信息:結算信息內容應體現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的實際調峰響應情況,包含但不限于新型市場主體響應時段、調峰響應電力電量、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新型市場主體參與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有關交易情況按月報送能源監(jiān)管機構。

第三十七條市場主體如對發(fā)布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及疑問,可向市場運營機構提出,解釋或處理仍有爭議時可向華中能源監(jiān)管局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則由華中能源監(jiān)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標題:試行3年!虛擬電廠、儲能等新型市場主體參與華中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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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中能源監(jiān)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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